盘后4股发布业绩预告-更新中

时间:2026年02月24日 19:53:49 中财网
【19:37 科源制药公布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6-013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该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 2025 1 1 2025 12 31
、业绩预告期间: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9),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盈利:2,720.19万元–3,929.16万元盈利:6,044.87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35%-55%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盈利:2,011.71万元–2,905.81万元盈利:4,470.47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35%-55%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项 目本会计年度 上年同期是否进 行修正
 原预计最新预计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润盈利:2,720.19 万元–3,929.16 万元盈利:1,208.97 万元–1,813.45 万元盈利: 6,044.87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 35%-55%比上年同期下降: 70%-80%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 润盈利:2,011.71万 元–2,905.81万元盈利:2,011.71万 元–2,905.81万元盈利: 4,470.47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 35%-55%比上年同期下降: 35%-55%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期业绩预告修正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修正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子公司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制药”)于2026年2月14日收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 0724民终31261号),对其与江苏赛邦药业有限公司有关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依据该判决,力诺制药需承担赔偿责任1,610.70万元,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公司无法合理预见的事项,因此公司须对2025年度业绩预告情况作出修正:确认营业外支出约1,610.70万元,同时相应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业绩修正源于上述判决对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影响金额预计约1,610.70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2月24日

【17:37 *ST海华公布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ST海华 公告编号:临2026-016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该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华鼎”或“公司”)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海华鼎2025年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339号,下称:“工作函”),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6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6-011)。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函》涉及事
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为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内披露对《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司将延期回复《工作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17:07 明新旭腾公布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6-014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该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 修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0万元到1,8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500万元到-11,500万元。

? 前次业绩预告情况: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000万元到-9,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500万元到-11,500万元。

? 本次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与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公司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该事项对2025年年度利润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故对业绩预告相关数据进行修正。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6-009),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000万元到-9,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500万元到-11,500万元。

(三)修正后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0万元到1,8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

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500万元到-11,500万元。

(四)本次修正后的业绩预告数据系公司初步测算,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利润总额:-20,603.3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215.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451.02万元。

(二)每股收益:-1.06元。

三、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货款176,649,549.3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并由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被告方支付的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合计190,000,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判决结果将对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故公司据此对前次业绩预告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的不确定因素:公司相关资产减值测试工作尚在进行中,本次业绩预告的2025年度经营业绩中包含的减值影响额为初步测算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已就上述不确定因素及本次诉讼判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预沟通,由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5年年报为准。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准确性的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5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2月 25日

【16:27 *ST天微公布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88511 证券简称:*ST天微 公告编号:2026-008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该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送的《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6】003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会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或“年审会计师”)就《工作函》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7.19%到105.77%,主要系本年订单增加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新进入客户、收入确认依据、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等;(2)对于按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说明暂定价格的确定依据,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等,说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结合近三年暂定价与审定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准确;(3)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及扣除原因,同时请逐条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扣除的相关收入是否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回复:
(一)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新进入客户、收入确认依据、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等
1、报告期内合并口径下前十大客户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新进入客户、当期回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主要销售产 品销售金额其中:暂 定价收 入是否为 关联方是否为 新进入 客户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各单位系统类产品、 器件类产品12,866.6312,317.41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各单位器件类产品913.79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各单位器件类产品、 系统类产品855.15 
中国某电子工程研究 所器件类产品208.52 
某装备部直属工作局系统类产品200.34 
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 发有限公司广元风电 分公司系统集成类 项目197.97 是 (注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各单位器件类产品175.77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下属各单位系统类产品168.9747.94
德昌风电开发有限公 司系统类产品141.57 是 (注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各单位系统类产品93.55 
 15,822.2612,365.35   
注1:公司与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广元风电分公司于2024年签署风电场风电机机舱防灭火系统完善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25年度验收完成并确认收入,其合同来源于公开招投标。

注2:公司与德昌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签署《基于热阵列与紫外火花探测机理的风电火灾预警防控系统的研究与应用》合同,该项目于2025年度验收完成并确认收入,其合同来源于公开招投标。

报告期内,公司暂定价收入产品是系统类产品,由于军品审价流程复杂、周期长,且需要等待审价机构通知,因此审价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截止回复日,公司近三年来均未收到任何军品的审价通知及军方正式价格审定批复文件。

2、公司收入确认依据
是否需要质量证明是否需要安装
是否需要质量证明是否需要安装
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质量证 明的产品销售收入不需安装
不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质量 证明的产品销售收入不需安装
 需安装
————
公司各类型销售收入确认的主要凭据分别如下:
3、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及回款情况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应收账款余额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9,190.17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499.91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1,461.69
中国某电子工程研究所163.74
某装备部直属工作局12.70
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广元风电分公司5.94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116.55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630.31
德昌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173.52
12,254.53 
注:回款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

(二)对于按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说明暂定价格的确定依据,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等,说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结合近三年暂定价与审定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准确
1、对于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暂定价格确定的依据
公司产品定价工作,采取与客户协商确定暂定价格的模式,具体如下:(1)内部初步报价核算与审批
①对于已有军方正式审定价格的产品,直接按照军审审定价格,合理考虑税金因素后,确定初步报价价格,并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通过后,以加盖公司公章的报价单向客户提出正式报价;
②对于暂无直接军审审定价格的产品,公司财务部综合成本测算、行业对标、客户价格预期、以前年度同类产品审定批复价格等多项核心因素,开展产品初步报价核算。初步报价形成后,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通过后,以加盖公司公章的报价单向客户提出正式报价。

(2)商务协商与合同约定定价
客户在收到公司的正式报价后综合其内部成本控制因素,与公司开展多轮商务沟通与谈判,最终协商确定暂定价格。双方就暂定价格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或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暂定价格的具体金额、结算方式,同时书面载明“最终价格以军方正式审价批复文件为准,货款多退少补”的核心结算条款,暂定价格具备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

(3)可比上市公司
收入确认原则 
北摩高科直接交付军方产品,于产品经驻厂军代表验收合格并交付产品时确认收入;交付主机厂等 其他客户产品,于产品交付并取得客户验收单据时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军方审价的产品, 军方已审价的产品,在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审定价确认收入,尚未审价的产品, 在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在收到公司产品价格批复意见或签 订价差协议后,按差价确认当期收入。
天秦装备该公司销售的商品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收入:a.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b.产品出库前 已经该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军品同时需军代表验收合格;c.客户自提产品的,该公司 发货并取得客户司机确认的“货物交接单”;该公司负责运送产品至指定地点的,客户收货、 该公司取得产品交接单。对已有军方审定价的军品,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按照合同中的军 方审定价确认销售收入;对尚无军方审定价的军品,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合同暂 定价格确认收入,在收到审定价协议或类似凭据当期确认价差收入。
注:以上所呈现信息及数据均来源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正式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暂定价格收入确认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一致,符合军品审价行业惯例。

2、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等,说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军审价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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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版头条
销售收入 金额(含 税)合同约定款项支付条款控 制 权 转 移 时 点
4,786.531、质量要求:按规范或大纲组织生产和验收,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执行陆军装备订购合同通 用条款,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控制产 品质量,提供军检质量证明文件; 2、验收条款:需方按规范或大纲进行入厂复 验,发现问题后供方在接到通知2日内给予答 复并及时解决; 3、交付方式:委托供方发货,交货地点为需 方所在地,按合同要求时间交货; 4、产品计价:本合同为暂定价格,待军审批 复后,多退少补,本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待军方确定整机税率后相应补税发票挂账90天付 款,付款方式为兵 财商票产 品 办 妥 签 收 手 续 时
2,755.841、质量要求:按照定型状态执行投产,按照 产品验收细则执行验收。交付时出具军检质量 证明文件 2、验收条款:甲方收到乙方货物10个工作日 内对货物按需方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乙方提供 的货物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向 乙方提出异议; 3、交付方式:乙方送货,费用乙方承担 4、产品计价:此价格为含税暂定价,最终以 军审价或机关批复为准电汇或承兑;在军 审价或机关批复 价下达前,甲方依 据军方付款比例 同期同比例支付 乙方,待军审价或 机关批复价下达 后,双方另行签订 价格补充协议,多 退少补;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税率 13%,结算价格以 不含税价格为基 础,按照实际开票 税率计算的含税 价格结算。产 品 办 妥 签 收 手 续 时
3,847.501、质量要求:按产品定型状态执行投产,按 产品验收细则执行验收,交付,附军检质量证 明文件; 2、验收条款:按需方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如 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及时解决; 3、交付方式:公路或铁路运输,运费由供方 承担 4、产品计价:含税暂定价,最终价格待军审 价批复后多退少补,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运费电汇或承兑,供方 开具13%增值税 专用发票;产品验 收合格入库后6 个月内付款。产 品 办 妥 签 收 手 续 时
619.881、质量要求:按照设计定型批复的图样及技 术文件进行制造验收及交付; 2、验收条款:乙方按照产品的制造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