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00255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2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2月1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3月9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如期举 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9日上午9点15分-9点25分、9 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3点-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2026年3月9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 席现场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 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拟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511,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2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587,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2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9%。 3、《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502,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2612%;反对7,25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1%;弃权1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4、《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8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2598%;反对7,25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4%;弃权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8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2593%;反对7,27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弃权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会议案1和 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 元 __________ 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__________ __________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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