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卧龙新能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代码:600173 公司简称:卧龙新能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适用√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是□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卧龙储能系统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卧龙英耐德(浙江)氢能科技有限公司、舜丰新能源(达茂旗)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天香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耀江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绍兴市卧龙两湖置业有限公司、清远市五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卧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南防集团上海尼福电气有限公司、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治理结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与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管理、社会责任、内部审计、发展战略、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房地产开发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运营与筹资管理、担保管理、投资管理、税务管理、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管理、内部制度管理、合同管理、技术及研发管理和生产及生产成本管理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发展战略、销售管理、采购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资金运营与筹资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否 7.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1.3.一般缺陷 无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3.一般缺陷 公司在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内部控制个别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进行整改,使得风险可控,对财务报告没有构成实质性影响。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3号)及2024年4月12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90号),认为卧龙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卧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矿业”)与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矿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卧龙控股认真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要求,并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承诺,将在5年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矿业90%股权转让予卧龙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25年7月2日披露《卧龙新能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上海矿业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完成。 本次重大资产完成后,上海矿业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不再从事铜精矿贸易业务。公司已解决与卧龙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矿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不适用 2025年,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且有效执行。2026年,公司将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外部环境变化,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梳理优化各项业务流程,强化内控建设与执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切实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王希全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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