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元续科技:内幕消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凯利板的潜在双重主要上市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22:00:36 中财网
原标题:元续科技:内幕消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凯利板的潜在双重主要上市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METASURFACE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元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637)
內幕消息
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凱利板的
潛在雙重主要上市
本公告乃由元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7.10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的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GEM上市規則)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1月14日的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於新加坡交易所證券交易有限公司(「新交所」)凱利板上市。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其已議決進行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在新交所凱利板的潛在雙重主要上市(「潛在雙重上市」),惟須(其中包括)(i)待相關監管機構及新交所批准;(ii)達成完成潛在雙重上市所需的所有條件;及(iii)視乎潛在雙重上市時的現行市場氛圍及狀況,方可作實。

倘潛在雙重上市得以實現,本公司將在聯交所GEM及新交所凱利板雙重上市。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公佈進一步詳情。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以上的股東須知
根據新加坡2001年證券及期貨法(「證券及期貨法」)及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倘某一人士於上市公司一股或以上有投票權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中擁有權益,且有關股份所附投票權總和不少於該公司全部有投票權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所附投票權總和的5%,則該人士被視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

根據證券及期貨法及新加坡相關法律,主要股東負有多項關鍵義務,主要集中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的適時披露及透明度。上述義務確保市場和上市公司及時了解可能影響上市公司控制權或影響力的重大所有權變更。有關新加坡及香港適用規則及規例項下相關規定的詳情及簡要比較,請參閱本公告附錄(「附錄」)。具體情況,請參閱附錄「(4)何謂股份權益」一節,以了解某一人士何時被視為擁有股份權益的進一步闡釋。

因此,為方便本公司評估及籌備潛在雙重上市,倘任何本公司股東(「股東」)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或以上的權益,務請即時通知及聯絡本公司,以作披露用途。

董事會謹此強調,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向新交所提交正式上市申請,潛在雙重上市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實現。即使潛在雙重上市實現並生效,於本公告日期的現有已發行股份亦不會自動在新交所凱利板上市以供買賣。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本公告(包括附錄)備有英文和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承董事會命
元续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蔡水理
新加坡,2026年7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拿督斯里蔡水理先生、余偉娟女士及蘇振裕先生;非執行董事為程章金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志強先生、洪勇勝先生及田揚康先生。

本公告將登載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頁內,自登載日期起計至少保留七天,並將登載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metatechnologies.com.sg/。

附 錄
新加坡規則及香港規則下
主要股東之定義及披露責任的差異
(1)主要股東之披露規定
新加坡規則 香港規則
證券及期貨法規定,於某一人士取得 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於某一人士取或不再持有須具報權益,且其權益之 得或不再持有須具報權益,且其權益百分率水平(即調低至最接近的整數的 之百分率水平(即調低至最接近的整數數字)出現變動時,須予以披露。 的數字)出現變動時,須予以披露。

(2)何謂重大持股披露界線
新加坡規則 香港規則
新加坡的披露界線為上市公司已發行 香港的披露界線為上市公司已發行有有投票權股本的5%。 投票權股本的5%。

(3)須於何時作出通知
新加坡規則 香港規則
(i) 某一人士首次持有某上市公司5% (i) 某一人士首次持有某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的權益時; 或以上的股份的權益時;
(ii)某一人士的權益降至5%以下時; (ii)某一人士的權益降至5%以下時;(iii)某一人士5%以上的持股百分率水 (iii)某一人士的持股百分率數字上升平(即調低至最接近的整數的數 或下降,導致該人士的權益跨越某
字)上升或下降(例如,其權益由 個處於5%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

6.8%增至7.1% 則百分率水平 如,某一人士的權益由5.9%增至

由6%增至7%)時。 6.1% 跨越6%,或權益由9.2%

降至8.8% 跨越9%)時;
(iv)某一人士持有須具報權益,且其股
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時;
(v)某一人士持有須具報權益,且該人
士再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1%的淡
倉(例如,某一人士已持有某上市
公司7.8%的股份權益,並因沽
出、發行股本衍生工具或成為股本
衍生工具持有人而持有1.5%的淡
倉)時;
(vi)某一人士持有須具報權益,且該人
士的淡倉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
導致該人士的淡倉跨越某個處於
1%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某一
人士已持有某上市法團5.7%的股
份權益,而該人士的淡倉由1.5%
增至2.2%,或由3.2%降至2.8%)
時;
(vii)倘某一人士對正在上市的法團的
股份、屬正在上市的股份類別的股
份或屬獲得十足投票權的股份類
別的股份的5%或以上持有權益;
(viii)倘5%的披露界線下調(而某一人
士於緊隨界線下調後持有須具報
權益),或適用於淡倉的1%披露界
線下調(而某一人士於緊隨界線下
調後持有須具報權益及須具報淡
倉)。

(4)何謂股份權益
新加坡規則 香港規則
證券及期貨法的以下條文主要概述股 (A)股份權益
份權益: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2(2)條,
倘某一人士有權(不論正式或非正式, 倘某一人士對股份持有任何種類亦不論明示或默示)處置或控制處置股 的權益,則該人士便算持有該等股份,則該人士持有該等股份權益。某 份的「權益」。例如:
一人士對特定股份的處置權或對其處
置的控制權受到或可能受到約束或限 (a)倘某一人士的姓名載於法團所制,影響並不重大。 備存的成員登記冊內;
倘以信託方式持有的任何財產由股份 (b)倘股份由另一人士(如股票經組成或包括股份,且某一人士知悉或 紀、保管人、受託人或代名人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士擁有該信託項 (例如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下權益,則該人士被視為擁有該等股 (「中央結算系統」)內或存放在份權益。 中央結算系統存管處香港中央
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內))代
倘某一法人團體擁有或依據本條規定 某一人士持有;
被視為擁有股份權益,且
(c) 倘某一人士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a)該法人團體或其董事慣於或有義 例第XV部的規定被視為持有
務(不論正式或非正式)按照某一 股份權益(見下文(B)部分);
人士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或
(d)倘某一人士訂立合約(例如持
(b)某一人士擁有該法人團體的控制 有、沽出或發行包括股本衍生
權益, 工具在內的金融工具),而該
合約賦予該人士股份權利、優
先購買股份的權利或在當股價
有所改變時收取款項的權利
(見下文(C)部分);
則該人士被視為擁有該股份權益。 (e) 倘某一人士持有股份作為保證物;
倘某一法人團體擁有或依據本條(本款
除外)規定被視為擁有股份權益,且 (f) 倘某一人士有權行使股份附帶的權利或控制其行使(投票權)
(a)某一人士; 或自行出售股份的權利。因
此,倘某一人士為基金管理
(b)某一人士的聯繫人;或 人,則該人士通常都會對其所
管理的基金中的股份持有權
(c) 某一人士及其聯繫人 益。

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該法人團體不少 倘某一人士持有任何與股份有關於20%的投票權,則該人士被視為擁 的權利,該人士有權在股價有所改有該股份權益。 變時收取款項或可能須買入股份,
即使該人士取得股份(或款項)的
倘某一人士符合以下情形,則屬於另 權利或買入股份的責任是有條件一人士的聯繫人: 的或受到任何約束或限制所規限,
該人士仍算持有股份的權益。例
(a)為該其他人士的附屬公司; 如,倘某一人士於2026年5月8日
協議購買上市法團5%的股份(有
(b)為慣於或有義務(不論正式或非正 關的購買交易須得到上市法團股式)按照該其他人士有關股份的指 東於2026年6月30日的會議上通
示、指令或意願行事的人士;或 過),則該人士會被視為於2026年
5月8日擁有該等股份權益。至於有
(c) 為法人團體,且該法人團體或其大 關條件是否有合理機會獲得履行,多數董事慣於或有義務(不論正式 或該人士或賣方是否可以影響有
或非正式)按照該其他人士有關股 關條件的結果,並不相干。倘股東份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 不通過有關決議,則該人士便會自
2026年6月30日起不再擁有該等股
份的權益,屆時該人士須送交通知
存檔,述明其已不再擁有該上市法
團5%的股份的權益。

某一人士如有以下情形: (B)視作股份權益
(a)已訂立購買股份的合約; 在計算某一人士擁有權益的股份
總數時,該人士必須包括以下任何
(b)有權(因擁有信託項下的權益除 人士及信託對同一上市法團的股外)將股份轉讓予該人士或其指定 份所擁有的任何權益及衍生權益:人士,不論該權利現時或將來可否
行使,亦不論是否須滿足特定條 (a)某一人士的配偶及其任何未滿
件; 18歲的子女。舉例來說,假如
某一人士和其丈夫分別持有某
(c) 有權根據期權取得股份或股份權 上市法團5%及2%的股份,則
益,不論該權利現時或將來可否行 該人士和其丈夫每人會被視為
使,亦不論是否須滿足特定條件; 持有7%的權益。假如其丈夫
或 其後進一步購入多1%,則該
人士和其丈夫均須送交通知存
(d)有權(因該人士已獲委任為代理人 檔,因為現時彼等每人都因為或代表於法團的成員大會或其某 該購買交易而被視為持有該上
一類別成員大會上投票則除外)行 市法團8%的股份權益;
使或控制行使股份所附權利(並非
為該人士為登記持有人的股份),
則該人士被視為擁有該股份權益。

股份權益不得僅因以下原因而予忽 (b)某一人士所控制的法團(假如視: 某一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法團
的成員大會三分之一或以上的
(a)權益的間接性; 投票權,或該法團或其董事慣
於根據某一人士的指令行事,
(b)權益產生的方式;或 該法團便屬於「受控法團」),
包括該人士所控制的法團基金
(c) 行使權益所賦予的權利受到或可 經理對其管理的各個基金所持
能受到約束或限制。 有的股份的權益,及該人士所
控制的法團受託人或保管人對
其以信託或保管方式所持有的
股份的權益(受若干豁免所規
限);
(c) 信託,假如某一人士是該信託
的受託人(以別於該人士身為
被動受託人的信託,即除了根
據實益擁有人的指示轉移股份
外,該人士並無任何權力或責
任);
(d)酌情信託,假如該人士是信託
的「成立人」(例如該人士安排
成立該信託,或將資產注入其
中),及可以影響受託人如何
行使其酌情權;
(e) 該人士身為受益人的信託(酌
情權益可不予理會);
(f) 協議採取一致行動以取得上市
法團的股份的權益的所有人
士,假如該人士是該協議的其
中一方(有關規則相當複雜,
該人士應諮詢法律意見)。

某一人士亦必須將該等人士及信
託所持有的任何淡倉計算作為該
人士自身的淡倉。此舉可能會導致
某一人士持有淡倉(倘該人士未曾
持有淡倉)或增加該人士淡倉的數
額。

(C)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
「股本衍生工具」一詞於證券及期
貨條例內有廣泛的含意,以確保對
上市法團的股份的所有權益及淡
倉都獲得披露。

因此,「股本衍生工具」一詞包括任
何符合以下說明的合約及金融工
具:
(a)認股權證、可贖回牛熊證及其
他結構性產品;
(b)可換股債券、可轉換債券及其
他股權掛鈎工具(股票掛鈎存
款、基金、票據、證明書或其
他證券);
(c) 美國預託證劵及香港預託證
券;
(d)股票期權及股票期貨;
(e) 場外遠期、期權或掉期;
(f) 就另一股本衍生工具的衍生工
具;及
(g)參照義務或可交付義務為可轉
換債券或可換股債券的信用衍
生工具,
無論其是否以實物交收(以交付相
關股份方式)或以現金交收。視乎
某人士所持有的特定衍生工具而
定,該人士可能會有權取得股份、
有權要求另一人士購買股份或有
權收取一筆取決於若干股份的價
格的款項。

「相關股份」一詞是在與「股本衍生
工具」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
(a)就以實物交收的股本衍生工具
而言,指根據股本衍生工具可
能交付予某一人士或由該人士
所交付的股份;或
(b)就以現金交收的股本衍生工具
而言,指藉完全或部分參照其
價格或價值以得出或釐定該股
本衍生工具的價格或價值的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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