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奇瑞汽车:持续关连交易 汽车销售框架协议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ery Automobile Co., Ltd.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73) 持續關連交易 汽車銷售框架協議 言 於2026年7月7日,本公司與廣東瑞訊訂立汽車銷售框架協議,該協議載列本集 團向廣東瑞訊集團銷售乘用車的主要條款。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廣東瑞訊由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王來春女士控制,因此為上市規 則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汽車銷售框架協議 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汽車銷售框架協議項下年度上限最高金額所涉及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 率(利潤比率除外)高於0.1%但均低於5%,故汽車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 守通函(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言 於2026年7月7日,本公司與廣東瑞訊訂立汽車銷售框架協議,該協議載列本集團向廣東瑞訊集團銷售乘用車的主要條款。 汽車銷售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年7月7日 訂約方: (i)本公司(代表本集團);及(ii)廣東瑞訊(代表廣東瑞訊集團)。 交易範圍: 根據汽車銷售框架協議,本公司已同意出售,而廣東瑞訊集團已同意購買乘用車(「相關產品」)。廣東瑞訊集團僅可在中 國境內以非獨家方式銷售相關產品。 訂約方將不時按需要,根據與汽車銷售框架協議一致的條 款,訂立獨立及具體的協議(各為「個別購買協議」)。每份個 別購買協議將載列擬購買的具體相關產品的詳情,括產品 類型、產品定價及定價基準、付款條款及期限,並應在所有 重大方面符合汽車銷售框架協議的規定。 期限: 自汽車銷售框架協議日期至2028年12月31日(括首尾兩 日)。在遵守上市規則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的 前提下,汽車銷售框架協議可於屆滿後經訂約方相互協議續 期。 定價政策: 於汽車銷售框架協議期限內,廣東瑞訊集團應付予本集團相關產品的售價將按個別基準根據相關個別購買協議由訂約方 經公平磋商並參考以下因素後釐定:(i)相關乘用車的型號、 規格、配置、質量、生產成本、市場定位及交付要求;及(ii) 本集團的現行價格表及銷售政策。就尚未提供價格表的相關 產品的任何新型號而言,本集團將編製該型號的價格表,該 價格表將供與獨立第三方分銷商、經銷商或客戶及廣東瑞訊 集團進行交易時使用,該價格表乃基於(i)中國市場可比較乘 用車的現行市價、市場信息及行業數據(如可取得);及(ii)本 集團向獨立第三方分銷商、經銷商或客戶的過往可比較銷售 量及價格表(經計及相關產品的成本)。於任何情況下,本集 團向廣東瑞訊集團提供的售價及其他條款與本集團在可比較 情況下就相同或可比較乘用車向獨立第三方分銷商、經銷商 或客戶提供的售價及其他條款相比,不應更有利於廣東瑞訊 集團,且應屬公平合理,並按正常或更有利於本集團的商業 度該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年度上限預期不超過如下:
付款條款: 付款條款將於各個別購買協議中釐定,付款方式應為現金支付。 內部控制措施 本集團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政策將由本集團負責的相關人員及管理層監督及監控,以確保相關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 作為一般原則,廣東瑞訊集團根據汽車銷售框架協議應付予本集團相關產品的售價經參考本集團與獨立第三方分銷商、經銷商或客戶及廣東瑞訊集團進行交易所使用的現行價格表及銷售政策後釐定。就尚未提供價格表的相關產品的任何新型號而言,本集團將編製該型號的價格表,該價格表將供與獨立第三方分銷商、經銷商或客戶及廣東瑞訊集團進行交易時使用,該價格表乃基於: (i) 中國市場可比較乘用車的現行市價、市場信息及行業數據(如可取得);及(ii) 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分銷商、經銷商或客戶的過往可比較銷售量及價格表(經計及相關產品的成本)。 價格表須由本集團相關市場部門編製、本集團相關財務部門審核及本集團管理團隊批准後執行。倘相關產品的市況出現重大變動,本集團相關市場部門將修訂價格表。 就內部控制而言,於訂立任何個別購買協議前,本集團的相關市場部門應將擬定售價及其他主要商業條款與本集團的現行價格表及銷售政策進行比對。本集團相關財務及╱或法律及合規部門應審查擬訂立的個別購買協議,以確保定價基準與接近80%的年度上限時通知管理層。將每半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以審閱及評估相關持續關連交易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是否根據汽車銷售框架協議的條款進行。 獨立非執行董事將繼續審閱管理層對相關持續關連交易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年度審閱報告,而本公司的核數師亦將根據上市規則進行年度審閱。 訂立汽車銷售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主要從事乘用車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廣東瑞訊主要於中國從事汽車銷售及分銷。訂立汽車銷售框架協議使本集團能夠利用廣東瑞訊集團的銷售網絡及分銷渠道,擴大其在中國境內的市場覆蓋範圍,從而促進本集團的汽車銷售。 鑒於上文所述,尤其是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能夠確保汽車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且所按條款與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款相比不會更有利於廣東瑞訊集團,董事(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汽車銷售框架協議的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其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並在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訂約方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主要從事乘用車的研究、開發、生產及銷售。本公司的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9973)。 廣東瑞訊 廣東瑞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主要業務括汽車銷售及分銷。廣東瑞訊由非執行董事王來春女士實益擁有50%及由王來春女士的胞兄王來勝實益擁有50%。 董事會批准 控制廣東瑞訊的非執行董事王來春女士已就本公司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王來春女士外,概無董事於汽車銷售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於本公告日期,廣東瑞訊由非執行董事王來春女士控制,因此為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汽車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汽車銷售框架協議項下年度上限最高金額所涉及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利潤比率除外)高於0.1%但均低於5%,故汽車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通函(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汽車銷售框架協議」指 本公司與廣東瑞訊訂立日期為2026年7月7日的汽車銷售框架協議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號:9973)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廣東瑞訊」 指 廣東瑞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廣東瑞訊集團」 指 廣東瑞訊、其附屬公司、聯?公司及合?企業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的境外上市外資股,以元認 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聯繫人且與該等人士並無關連 的人士,或就公司而言,指該公司或其最終實益擁 有人 「個別購買協議」 指 具有本公告「汽車銷售框架協議」一節所賦予的涵義「上市規則」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括香、澳 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相關產品」 指 本集團根據汽車銷售框架協議向廣東瑞訊集團銷售的乘用車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尹同躍先生 董事長 香,2026年7月7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括執行董事尹同躍先生及張國忠先生;非執行董事王來春女士、李晶女士、王津華先生、王孝偉先生、鮑思語先生、尹祥領先生及胡敬源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商文江先生、楊棉之先生、葉盛基先生、路風先生、石琴女士及黎汝雄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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